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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文汉杰、杜嘉杰、吴良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汉杰,杜嘉杰,吴良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882号原告: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镇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岳,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汉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杜嘉杰,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卢剑峰,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良洪,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汉杰、杜嘉杰、吴良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73.44元,减半收取计14786.72元,由原告广州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昭峰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人民陪审员  金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