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玺、勾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玺,勾蕾,吕荣军,王世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2964号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JB9G13。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勇,系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玺,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生,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勾蕾,女,彝族,1989年9月25日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吕荣军,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贵州省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王世林,女,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玺、勾蕾、吕荣军、王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与人民陪审员王道学、孙厚伦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担保人吕荣军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敖选奎人民陪审员 孙厚伦人民陪审员 王道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