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492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号枫叶新都市B5幢3单元303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中段119号海星未来城2-4-2804号。法定代表人周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大秦御港城10-1-24(11-16室)。负责人魏武,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9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6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陕西威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数显卧式铣镗床1台(TX6111B)、立式升降台铣床2台(X5032A、X5032)、数控车床1台(SK50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9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69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陕西威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数显卧式铣镗床1台(TX6111B)、立式升降台铣床2台(X5032A、X5032)、数控车床1台(SK5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