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宏成、陈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宏成,陈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16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范宏成,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少华,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南区。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范宏成、陈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29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范宏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陈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范宏成、陈少华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范宏成名下有银行存款13213.16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宏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少华名下银行财产50700元。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