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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新雅美廉超市与张海明、王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雅美廉超市,王赛,张海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雅美廉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自来水公司宿舍)平房。投资人:张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北京新雅美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王赛、张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新雅美廉超市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新雅美廉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新雅美廉超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上诉人北京新雅美廉超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审 判 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