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张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02民初7072号原告:王晓辉,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彦龙,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晓辉与被告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2日,被告张彦龙急需用钱,从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期间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还款20万元,后陆续还款3万元,截止到2015年9月29日尚欠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由原告出示的欠条为证。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张彦龙辩称,对借款事实及金额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彦龙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晓辉借款本息合计8万元整,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彦龙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晓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徐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