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巴城镇巴城湖村村民委员会与周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巴城镇巴城湖村村民委员会,周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138号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巴城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69110-0。负责人:王惠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建新,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巴城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建新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付清款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巴城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