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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与江阴市凯誉铜门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江阴市凯誉铜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162,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锦浩,该局长泾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熙博,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江阴市凯誉铜门厂(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281600840012,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新沈路**号。经营者马菲。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凯誉铜门厂(以下简称凯誉铜门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中,凯誉铜门厂自动缴纳了罚款,江阴环保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江阴环保局申请撤回对凯誉铜门厂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环保局撤回对凯誉铜门厂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审 判 员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