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文金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04号罪犯杨文金,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撤销(2011)融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中对杨文金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杨文金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融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102.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28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