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元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元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8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名都花园内***栋*层。法定代表人:任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开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山松,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易元祥,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易元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秀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