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安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安明,曾用名王江明,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安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安明在担任德清县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期间,利用杨某阿修罗账号多次非法将顺丰快递内网中21920条客户快递面单信息下载至电脑。后被告人王安明向熊某(另案处理)多次出售客户快递面单信息20000余条,向段某,4(另案处理)出售客户快递面单信息1300余条,共非法获利202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安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段某,4、周某、孙某、杨某、徐某、黄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员工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电脑信息、微信记录、退赃申请书、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现金照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安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安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