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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仁广与大连润和建材有限公司、刘富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广,大连润和建材有限公司,刘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489号申请执行人:姜仁广,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润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三台乡娘娘宫村。法定代表人:郭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富春,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锡伯族,系大连润和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姜仁广与大连润和建材有限公司、刘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5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单位车辆,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