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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华兵与夏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兵,夏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兵,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夏文辉,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兵与被执行人夏文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2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8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