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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成明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成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27号罪犯郭成明,男,1994年5月18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截止2017年6月20日余刑为2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成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成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罪犯已服刑期满,予以释放。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罪犯郭成明的减刑提请。本院认为,在审理罪犯郭成明减刑案件过程中,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其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成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