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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军与被执行人张文杰、贾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军,张文杰,贾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军,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张文杰,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贾丽军,女,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国军与被执行人张文杰、贾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2016)晋0822民初15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杰位于万荣县宝鼎北路以东财富商业中心、财富街南半西段幢1-3层15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文杰所有的位于万荣县宝鼎北路以东财富商业中心、财富街南半西段幢1-3层1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