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小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76号罪犯龚小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安区王莽乡清禅寺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以(2002)西刑一初字第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10000元(未赔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7月16日送往庄里监狱服刑改造,于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0日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小军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小军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小军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6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小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龚小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小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小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