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吴永刚、陈大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刚,陈大冬,许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60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刚,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大冬,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许菊玲,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永刚与被告陈大冬、许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9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永刚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大冬、许菊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双方已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因还款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虞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601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