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蒋益金与方官段樊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益金,方官段,樊洪,黎帮国,唐明琼,方清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164号原告:蒋益金,男,生于1974年3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兰,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官段,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樊洪,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黎帮国,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唐明琼,女,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方清春,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益金与被告方官段、樊洪、黎帮国、唐明琼、方清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益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益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蒋益金负担。审 判 长 吕 欢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人民陪审员 邓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