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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香安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香安,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杜香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杜香安与被执行人王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香安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赔偿款205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7月19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