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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乐陵市宏宇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乐陵市宏宇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文友,宋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五洲中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杨玉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贞鹏,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红,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宏宇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洁能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友,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淑娥,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以下简称“乐陵中行”)因与被上诉人乐陵市宏宇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文友、宋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陵中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乐陵中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魏 涛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