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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琳,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珍,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存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广西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琳、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8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之库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当事人已在案外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之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上诉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1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5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高翔宇代理审判员  蒋群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志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