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754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胡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胡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754号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乾益村。负责人:咸爱莲,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明,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超(系被告父亲),男,195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胡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