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左荣杰、周洪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荣杰,周洪军,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左荣杰,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周洪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罗仲。本院受理申请人左荣杰、周洪军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015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