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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与张福荣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89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福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前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福荣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布仁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