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980号原告:赵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皓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