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朝琴与安美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琴,安美才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055号原告:吴朝琴,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安美才,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原告吴朝琴与被告安美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有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吴朝琴负担。审判员 石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宗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