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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朝琴与安美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琴,安美才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055号原告:吴朝琴,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安美才,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原告吴朝琴与被告安美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有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吴朝琴负担。审判员 石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宗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