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东七条路阳明二区5栋3单元206室。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海南朝鲜族乡拉南村拉南路3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