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1月4日,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河南省川汇区。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夜,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卫南(另案处理),二人开车先后到太康县张王社区、御花园小区内,分别将赵金旺、王启民、王满营等人的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427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错了,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7日夜,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卫南(另案处理),二人开车到太康县张王社区、分别将赵金旺的永源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240元。将王启民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360元。将王满营的新日牌电动车电瓶、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价值200元、250元。将鲁爱兰的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价值270元。将王会歌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320元。将赵磊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电瓶、裕星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360元、200元。所盗电瓶销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失主赵金旺、王启民、王满营、鲁爱兰、王会歌、赵磊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刘卫南供述,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并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2、2017年1月27日夜,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卫南(另案处理),二人开车到太康县御花园小区、分别将刘化金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350元。将刘学敬的澳柯玛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价值409元。将刘雪勤的爱玛牌电动车电瓶、大洋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200元、320元。将谷康的亚军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200元。将王小菊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电瓶、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电瓶盗走,价值240元、360元。所盗电瓶销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刘化金、刘学敬、刘雪勤、谷康、王小菊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刘卫南供述,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并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卫南共计盗窃价值4272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0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等在卷为证,并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处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4272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各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 雪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