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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泳辉对宋继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泳辉,宋继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督89号申请人:郭泳辉,男,1985年3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宋继海,男,1964年8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郭泳辉与被申请人宋继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发出(2017)吉0802民督8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继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吉0802民督89号支付令发出后无法在法定30日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宋继海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802民督8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