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6月3日止。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姜某某与其堂姐��王某某饮酒后,来到本区恒昌国际27栋1单元601室王某某家中过夜。次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趁机偷翻其堂姐姜某甲放在鞋柜上的钱包,将钱包内王某某的医保卡窃取。当日,姜某某持该医保卡先在本区金川公司职工医院13区药房试刷了1盒三九感冒灵颗粒,盗刷卡内现金11.84元,确定该医保卡没有密码后,相继在金川公司职工医院OTC药房、二门诊药房、三门诊药房、13区药房、6区药房等地盗刷复方阿胶浆148盒,后以每盒26元的价格出售给金川公司职工医院对面的综合超市。后将医保卡丢弃。以上,被告人姜某某共计盗刷医保卡内现金7210.56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姜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同时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2017年6月27日,经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人员查获���某某贩卖毒品0.13课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甲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王某某、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视频监控光盘、书证医保卡消费明细、到案经过说明、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金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和发还现金清单、谅解书及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罚金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7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光人民陪审员 马小英人民陪审员 曾令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