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定北与被申请人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定北,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财保16号申请人:徐定北,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家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徐定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