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雄与刘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刘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595号原告:杨雄,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欢,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军,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原告杨雄与被告刘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雄负担。审判员 王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