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华鸿竹木业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华鸿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033号原告: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凤埔乡西溪村东坪。法定代表人:卢亨振,该公司经理。原告:福建华鸿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荣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鸿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并将案��移送本院处理,案件受理费已退还原告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我院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退费发票)。原告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1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催告函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古田县森福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碧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巧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