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张财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法定代表人:肖雄,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财根,男,江西省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卫兰,女,汉族,江西省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法定代表人:吴升洪,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150.19元及利息4650.78元(截止2016年1月19止,剩余利息按规定计算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10元、登报费二次56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4元。但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55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