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2-1号申请人:王某,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申请人:朱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朱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2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李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3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