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蔚与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蔚,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04行初32号原告张蔚,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张伯文,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剑刚,系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宪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蔚不服被告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蔚以其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 嘉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人民陪审员 石妹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梦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