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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德华、蔡德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华,蔡德媛,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蔡德华,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德媛,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蔡彬,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德华与被执行人蔡德媛、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