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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金栋与王明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栋,王明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王金栋,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王明会,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仪陇县。王金栋与王明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王金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栋撤诉。案件受理费9308元,减半收取计4654元,由王金栋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