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文超与褚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超,褚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853号之一原告: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褚海杰,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超诉被告褚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文超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