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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2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文超与褚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超,褚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853号之一原告: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褚海杰,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超诉被告褚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文超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