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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堂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刘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洪泽县东双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松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慧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堂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堂亮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