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劲松与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劲松,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友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721号原告:曾劲松,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魏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平,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蓬安县。法定的代表人:罗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劲松与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劲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劲松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曾劲松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