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县。被执行人罗某,男,壮族,住广融水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某支付抚养费85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银行有存款,应予冻结,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融水县支行账号为21×××66内的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国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