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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辛桂先与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桂先,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12号原告:辛桂先,女,生于1956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辛寨乡辛寨三村。法定代表人:辛平先。原告辛桂先与被告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桂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