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辛桂先与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桂先,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12号原告:辛桂先,女,生于1956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辛寨乡辛寨三村。法定代表人:辛平先。原告辛桂先与被告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桂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