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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胡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平,胡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平,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胡贵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平与被执行人胡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贵平应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平货款56000元;2017年10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平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贵平定于2017年11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平货款106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金平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7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平与被执行人胡贵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675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