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行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日健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日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文漫国,文静,刘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行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日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汇,该区区长。原审第三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居住小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仲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沙液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望兴,该办事处主任。原审第三人:文漫国,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文静,女,汉族。原审第三人:刘元珍,女,汉族。上诉人刘日健因诉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文漫国、文静、刘元珍违法强拆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长中行征初字第00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日健以其已与征收实施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日健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日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新田审 判 员 向黎丽审 判 员 曾昊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蹇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