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16-2号申请人: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8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由原告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惠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