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杰、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款项人民币45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华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利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