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志煌与陈美芳、王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821号原告:林志煌,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美芳,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松龙,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林志煌与被告陈美芳、王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林志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林志煌预交案件受理费。林志煌在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2017年7月19日,林志煌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志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柳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小玲速 录 员 黄愈金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