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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书伟与冯剑豪、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伟,冯剑豪,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书伟,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剑豪,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洋,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书伟与被执行人冯剑豪、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剑豪、刘洋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书伟申请强制执行,本��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剑豪、刘洋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剑豪、刘洋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刘洋所有的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洋所有的金色小米(型号:5S)手机一部,价值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 少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