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传忠诉王玉强、胡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忠,王玉强,胡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354号申请人:杨传忠,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玉强,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胡建荣,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杨传忠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强、胡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玉强、胡建荣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强、胡建荣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雪 来自